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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单位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04日来源: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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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单位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用电检查规范》(GB/T 43456-2023)《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专班组织电力专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多次研讨论证,从企业、行业管理两个维度,围绕用电安全检查什么、检查频次,隐患问题怎么改、谁来监督整改,违反规定如何处罚、谁处罚等关键环节以及电气线路检测频次进行了充分论证,形成了《沈阳市单位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围绕近期发生的电气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电气线路老化、私拉线路等突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压实主体责任、细化管理标准,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单位电力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细化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法律责任等。

  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规定》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及单位电力用户和用电安全的定义。第二条明确用电安全分为涉网装置安全和内部用电安全,用以区分电力管理部门与其他各有关部门监管的界限。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网装置安全进行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对内部用电安全进行管理。

  第三条,明确单位电力用户是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方责任”。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以及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单位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自查的频次、重点检查部位和内容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明确单位电力用户自查频次为每月至少一次,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绝缘和接地的相关要求、仓储场所照明灯具和其他电气设备与存储物品尤其是可燃物品的防火距离,进一步明确不得私拉电线、不得超期使用电器产品等。明确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自查记录,对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坚决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规范了电力用户电气线路检测频次和资质要求,明确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电力用户电气线路的电气防火检测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也可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其他电力用户的电器线路的电气防火检测参照执行。最后,对电气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租赁的厂房、库房用电安全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电安全监督检查的分工、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以及对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的处理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力用户危害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等五项行为。第四条列明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行业领域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电力用户内部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明确了供电企业的用电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和用电检查职能,对供电企业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如何监督电力用户整改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对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电力用户中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电器产品的安装及其线路的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明确电力用户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开展用电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违章用电隐患,导致形成或未及时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将对其进行责任倒查。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规定》施行时间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的规定。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解读人:孙茂丽

  解读人联系电话:024-8658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