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写入法律,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2021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征收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重点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机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土地征收事权,优化提升土地征收效率。2023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责任部门、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情形等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和理念,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沈阳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原则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恪守“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突出征收规范和补偿到位,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征收地上物的补偿安置、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1-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定义,以及市、区工作职责等。
第二章是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8-10条)。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补偿标准,要依法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是征收地上物的补偿安置(11-23条)。一是细化工作程序。对开展调查登记、组织公示、组织评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环节进行系统阐述,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履行程序合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补偿标准。为落实“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定要求,一方面确立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底线的“两个不低于”,即补偿单价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合法登记面积。同时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房票安置。另一方面,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规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上物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保障了各地区补偿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确保被征收人利益不受损、权益有保障。三是规定救济途径。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先复核后鉴定;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未交出土地腾退房屋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对政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是附则(24-28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政策解释权、施行日期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明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他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房产局
文件解读人:冮毅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416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