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有关精神,深入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修订了2000年实施的《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
6.《关于同意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意见的批复》(沈政〔2000〕15号);
7.《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沈政发〔2021〕8号);
8.《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
三、主要内容
《区划》主要包括区划范围、功能区分类、功能区划分、执行标准和其他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区划范围。明确本区划范围及总面积。
第二部分,功能区分类。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两类,分别为一类区和二类区,并明确各类功能区定义。
第三部分,功能区划分。将一类区划分为13处,分别为:卧龙湖区域、滑石台—陨石山区域、棋盘山区域、五龙山区域、蒲河湿地区域、金沙滩区域、白清寨区域、七星—辽河干流湿地区域、辽河湿地区域、獾子洞湿地区域、怪坡区域、花古区域和尚屯区域,并明确各一类区位置及面积;划定全市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
第四部分,执行标准。规定了一类区、二类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执行要求,并明确了缓冲带的划分方式及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其他。明确了本区划组织实施单位及生效日期。
四、主要调整情况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因此,本次修订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由原三类调整为两类,分别为一类区和二类区,将原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2.将我市原一类区未包含的自然保护地划入一类区,并与原一类区进行整合优化,数量由10处调整为13处,总面积由410平方公里调整为883.61平方公里。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解读人:刘文超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484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