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目录编制程序和责任追究等。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行细化,列举了五大类十四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覆盖发展改革、社会管理、资源保护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将食药安全、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划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办法》规定了事项征集、事项审核、草案公开、草案审议、目录印发五项目录编制程序。明确了责任部门,编制时限。有效解决了建议征集对象不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编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三)强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相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决策事项应纳入目录而未纳入的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实践中个别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目录管理制度,应当报送建议项目而不报送等问题。通过强化制度拘束力,增强决策提报部门的法治观念,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促进目录编制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三、公布实施
《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司法局
文件解读人:吴锦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76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