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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0年03月12日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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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既是全国最大的重工业基地之一,也是全国40多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据测算,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每年341立方米,为全国十大城市最低。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可以预见,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仍将十分严峻。2012年以来,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提升和省、市政府的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环保检查的要求,我市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均已提标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后,我市再生水的水质和水量均得到提升,但是我市目前再生水利用程度并不高,因此,制定针对再生水利用管理的政府规章,不仅是满足我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适应当前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复查的要求。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办法》的主要结构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同时借鉴了合肥等地的立法经验。
  《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主体、监督管理、建设与运营、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再生水利用管理责任。本《办法》明确了我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实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同时强调了各级政府加强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的责任。
  (二)编制长远规划,从源头上实现对再生水的全面利用管理。本《办法》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再生水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相衔接。
  (三)建立制度,明确再生水利用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措施。本《办法》规定了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了对再生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对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保护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制度、再生水利用行为禁止性制度、水价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