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沈阳市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7年03月22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打印

  一、出台背景

  森林采伐迹地更新是培育森林资源的基础性工作,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土安全及农牧业生产丰产丰收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年,我市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困难是制约我市林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以及用材林采伐迹地上改种经济林种也时有发生,采伐迹地不还林造成我市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

  为保护森林资源,强化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市林业局结合国家、省林业部门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林业工作的整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林业发展现状和森林培育特点,特别是针对森林采伐后造林、成林阶段存在的不还林、监管问题,立足林业内部“多规合一”。把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中、后期的实施、监管、保护、执法、检查等环节纳入全流程、全要素管理,制定出台了《沈阳市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我市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维护森林资源生态平衡,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具有“适用面广、操作性强、规范性高”的特点,是提高我市林业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

  本规定在起草过程当中,采取进村入户调研、深入田间地头广泛选取各类型林地林木权属类型,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践经验,组织了森林资源管理、造林经营和辽宁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经营及管理等方面专家进行研讨,借鉴了国家、辽宁省和全国及省内其它兄弟单位的经验及先进做法。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二十五条内容,从维护森林资源生态平衡,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角度,从破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全程管理”和“层级责任”落实难题入手,制定出台了《沈阳市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指出适用于本规定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应当纳入区、县(市)对乡镇、街(功能园区)等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每年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采伐迹地更新档案。

  (二)严格规范采伐迹地更新标准及档案。采伐迹地更新档案至少要包括林权人、小地名、采伐时间、迹地面积、林地种类、保护级别、应还林时间、还林时间、树种、株行距监督责任人等因子。

  (三)强化林木采伐迹地还林管理。依法强调了采伐迹地必须在当年或第二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四)强化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管理不能出现以下责任事故:(1) 虚报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的;

  (2)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迹地更新档案的;

  (3)未建立五年责任监管制度,不实行五年监管制度的;

  (4)采伐迹地更新责任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5)乡级人民政府没有将迹地更新应还林情况及时向全体村(社区)民公示或者公示时间不足7天的;

  (6) 不按照规定进行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的。 

  (五)明确了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合格适用条件和处置方法:明确在开发过程中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的调整条件及调整流程;同时指出对建设单位提出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商业项目,由政府按商业评估价格协议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