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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解读
2015年07月1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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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切实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病患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医学具有高风险性和难以预测性,加之一些媒体的片面报道和宣传,我市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医疗纠纷演化为暴力冲突、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也时常发生。

  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途径解决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最为常见,但由于医患双方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难以进行平等谈判协商,往往容易导致矛盾的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第二种途径则因医疗鉴定机构多由医务人员组成,患者怀疑其公正性而拒绝采用该方式解决纠纷;第三种途径虽然可以保证公平正义,但是却因存在着诸如法官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诉讼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而让老百姓望而却步。

  鉴于以上种种原因,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更相信、更愿意通过聚众索赔等极端方式进行自力救济。于是,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种情况下,亟需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医疗纠纷纳入规范化解决渠道,使医疗机构从繁重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我市医疗机构强烈要求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扭转以往医疗纠纷“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花钱买平安,越买越不安”的问题。

  二、《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组成、程序、调解协议等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能缓解医疗纠纷的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操作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师规范执业、医疗纠纷争议预防与处置程序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对医疗纠纷应急处置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进行了规定。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对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立法依据、预防与处置原则、适用范围等;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指导;同时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承保保险公司和新闻媒体等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中的职责。

  《办法》中规定:“综治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医疗机构及医调委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及医调委工作秩序的行为,并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医调委工作的指导。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的相关经费给予支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加保险。审计部门负责对医调委工作经费中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的部分进行审计。保险行业协会依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职能,主要负责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动与发展工作,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的宣传、协调、协助管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调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医疗机构主办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涉及医疗纠纷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医疗纠纷。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市实施的相关要求。包括要求“医疗机构参保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并采用保险经纪人参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三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医调委的职责,以及要求:“医调委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患者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而应履行的职责。其中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医疗纠纷的处置,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流程以及时限。《办法》要求“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第六章,罚则,共六条。主要明确了未履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职责的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

  四、《办法》的重要作用

  《办法》的出台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在原有医患协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和诉讼三种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途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收费,在医患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平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与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医患双方没有隶属及利害关系,确保了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既便捷高效又节约社会成本。程序简单便捷,解决纠纷周期短,《办法》规定调解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医患双方可以充分表达各自要求和见解,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分散执业风险,缓解医生的执业压力。投保医责险后,医疗纠纷相关赔偿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赔偿金的形式进行赔付,既保障了患者的经济权益又避免了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减轻了医生的执业风险,化解医生执业压力。(稿件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