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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2017年03月15日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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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政策要求,现将《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问题概括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结合中央规定,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根据以上中央、省有关政策、规章精神,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网约车总量问题

  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以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网约车实行高品质服务、网约车与巡游车差异化经营等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要求

  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为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网约车车辆标准

  按照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同类城市做法,规定为本市网约车应当符合3年以内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8升;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等条件。

  五、网约车驾驶员

  根据出租汽车区域性服务的属性,参考其他城市规定,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5年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记录等。

  六、关于经营方式

  为了减轻一线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规定网约车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投入自有车辆,采取雇佣驾驶员的方式经营;网约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平台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七、过渡期问题

  在政策实施初期,为实现平稳过渡,保障市民出行不受影响,参照北京、杭州、宁波的做法,规定2017年6月30日前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