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沈阳市政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加深社会各界对《方案》的理解和认识,推进《方案》的贯彻落实,现对《方案》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2016年2月和7月,国务院及辽宁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这两个文件强调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方案》的出台过程
为精准掌握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我们与公安局、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重点对象干预帮扶工作的紧急通知》。与综治办、公安局、教育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建立了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信息系统,实行留守儿童数据动态管理,并制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和强化兜底保障等一系列措施。同年11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此,我们再一次认真学习了国家、省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准确掌握文件精神和内涵,多方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部分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了《方案》的初稿,同时,对涉及民政业务范畴之外的专业性问题多次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历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就《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无意见单位21个,有意见单位5个,经沟通协调,全部达成一致意见。8月25日,占春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了《方案》。9月1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工作对象。即: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同时对农村户籍、无监护能力等具体概念进行了界定和阐述。
第二部分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到2017年,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第三部分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3个方面提出了11项工作措施。
一是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出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明确不履行监护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二是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明确了各地政府属地职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定期走访、全面排查、重点核查、信息档案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要求各地政府完善控辍保学协调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四是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主要对强制报告事项、要求和相关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五是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鼓励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六是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同时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七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农村留守儿童遇到或疑似遇到不法侵害时,相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八是构建评估帮扶机制。对处于危险境地的农村留守儿童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进行帮扶。九是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及时保护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十是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十一是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逐步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第四部分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领导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和设施建设,强化激励问责,加强宣传引导。
所有工作内容均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了相关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