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沈阳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猎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延续《沈阳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猎的通知》(沈林发〔2011〕50号)中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猎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三、主要内容
禁猎期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5年),禁猎区域为沈阳市所辖行政区域。在禁猎期内、在沈阳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以任何方式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致害受损需要猎捕的,报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