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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7年03月14日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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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政策要求,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结合中央规定,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以上中央、省有关政策、规章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出租汽车定位问题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从对有限道路资源的合理利用、节能环保等角度出发,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交、地铁、轻轨等大运力公共交通方式,以解决大部分市民的出行问题;对于出租汽车,则应当适度发展,以满足市民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三、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经济、交通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以及其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运力规模的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沈阳市《实施意见》遵循了中央上述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定位以及适度发展的原则,提出了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四、出租汽车服务体系问题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应当错位发展,实现差异化经营。巡游车即传统出租汽车,设有专用标识,可以巡游经营,也可以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网约车不能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只可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输服务。

  五、巡游车经营权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以服务质量为导向,以无偿、有期限的方式配置给具有一定规模的出租汽车企业,引导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文明服务水平。对于现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则应当不断规范管理,限制经营权炒卖,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未明确期限的巡游车经营权,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方案,逐步明确期限。

  六、关于利益分配制度的问题

  《实施意见》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情况下,鼓励、支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协会和驾驶员、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以维护一线出租车驾驶员利益。同时,还规定无偿取得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购车辆经营;承包车辆者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直接从事驾驶活动,不得转包车辆。以上政策的出发点均为减轻一线驾驶员负担,平衡经营利益分配,符合国家改革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七、关于规范发展网约车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了网约车在两种出租汽车业态中的位置,即网约车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原则,使用高于传统巡游车的车辆从事经营,实现与传统巡游车的差异化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均应当取得许可或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八、关于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的问题

  除遵循有关中央政策、法规规定外,《实施意见》规定网约车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自购车辆,雇佣驾驶员从事经营;网约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上述规定均为了杜绝车辆转包,以减轻一线驾驶员负担。

  九、关于顺风车有关问题

  对顺风车的收费、每日接单次数等方面进行规定,以明确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区分,既鼓励市民环保互助出行,又明确了顺风车的合乘行为和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之间应当有所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