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对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保持农业生态平衡,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起到一个推动和鼓励作用。
一、《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和沈阳市“抗霾攻坚”环保大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及《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农村工作会议等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大力支持农作物秸秆行业的发展。
2012年以来,我市在五化利用方面补贴11483万元,其中:秸秆肥料化(腐熟还田),投资2267万元,还田面积141万亩;秸秆饲料化,建设青黄贮窖43个,容积46万立方米,补助资金1116万元。秸秆基料化、原料化投资100多万元,利用30多万亩;秸秆能源化利用投资1000余万元,利用秸秆200余万吨;农机补贴7000余万元,用于农机具补贴。区县政府为秸秆综合利用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为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的利用,特制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及目的
沈阳市区域(浑南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于洪区、铁西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内的农作物秸秆,主要补贴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的秸秆综合利用率,目的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并重,拓宽渠道,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扶持推动作用,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通过利用,培育和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为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做出贡献。
三、《政策措施》要实现的目标
按照《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沈阳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坚持:
1.农业优先,多元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必须坚持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优先满足农业需求,统筹兼顾,逐步拓展利用领域。
2.市场导向,公众参与。鼓励企业、农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利益联结机制。
3.科技支撑,鼓励创新。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和普及,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
4.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原料供给、运输半径、储运成本等因素,科学规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布局,避免行业间争抢资源,抬高成本。
5.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选择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建设示范工程。扶持重点企业,以点带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13条,分别是:
1.对于新建秸秆收集加工站点(具备场地、电力、设备、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且年收集利用秸秆达15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5万元。(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对于三环外无法并入热网地区内改造利用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的单位,按照改造费用的30%给予补贴。(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3.对于全年消耗秸秆超过2万吨的能源化利用企业,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给予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秸秆能源化利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4.对于已建成的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秸秆炭、乙醇和纤维加工企业,当年产品产量达2000吨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产量每增加1000吨,给予补助5万元。(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5.鼓励农村集体通过秸秆换燃料的方式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对于所在村农户安装节能炉供暖系统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贴;设置节能炕灶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贴。对于整村推进且项目达标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用于项目推广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6.对于当年新建500立方米以上秸秆青黄贮窖池的,给予每立方米50元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7.对于当年新建并投产的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连片设施小区,规模在1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8.对于开展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作业的农户和农村合作社,按照省级统一标准给予农机作业费用(油料、人工、折旧)补贴。对于列入市级项目区内秸秆深翻腐熟还田、堆腐还田的农户所需秸秆腐熟剂、氮肥,按照每亩25元给予补贴。(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9.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对于新建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秸秆炭、乙醇和纤维加工企业,年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1500万元。对与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亿元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给予支持。(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10.对于列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农机具,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40%给予市级累加补贴。(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1.对于各类综合利用秸秆企业及加工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政策扶持;项目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分别牵头)
12.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对于领取“绿色通行证”的秸秆运输车辆,各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应提供便利,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卸载、不罚款,并予以放行。(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农经委配合)
13.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各地区当年玉米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基数,按照每亩5元标准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奖励资金,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各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专项奖励。(此项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对于同一个项目,给予国家、省、市各口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原则上从高不兼得。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