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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6年07月07日来源: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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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国发43号文件)。国发43号文件是融资担保行业自2009年纳入监管以来,首部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台的推动融资担保业改革、转型、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当前经济步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对于促进行业加快发展,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12月,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以下简称辽政发78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有针对地加强政策扶持;要统筹政府性及民营融资担保行业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等三方面的总体要求并部署了7项重点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43号文件及辽政发7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我市制订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16年6月6日正式颁布实施。

  二、《实施意见》总体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国发43号文件及辽政发78号文件精神,明确了今后五年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是阐述指导思想,提出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优做做强融资担保机构。

  二是确立基本原则,提出要坚持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的行业定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力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发展,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三是明确发展目标,提出要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做好“减量增质”工作。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形成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到2020年末,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0%。

  三、《实施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部署了5项重点任务。

  一是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通过新设、控股、参股与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等方式,发展政府出资为主的政府性担保机构。通过推进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增加再担保业务,打造市级政策性担保资金的承接平台,逐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特色、优秀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引入政府信用,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支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实行股份制改造,不断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二是加强银担合作,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研究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建立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实现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之间的合理分担。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我市的信贷政策倾斜力度,增加授信信贷规模。同时,推动地方银行机构根据政策导向,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积极建立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放力度。

  三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创新担保业务,助推产业结构调整。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拓展增信领域,扩大反担保抵质押范围,提高与银行差异化服务水平。鼓励对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领域开展业务服务。

  四是优化良好环境,推动融资担保机构稳健发展。改进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登记、债权保护追偿等提供支持。依托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引领和推动全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是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守住风险底线。根据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我市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防控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督促检查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省金融办取消其融资担保业务资格。各区、县(市)政府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主体,要处理好行业发展与依法监管的关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