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引导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着力提升保育教育质量,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分担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经市政府批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38号)业已印发。现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对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我市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由来
为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惠发展,2013年10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学前教育奖励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74号)对外发布。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月100元标准实施奖补。2014年下半年调整为每生每月200元。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实施是破除所有制界限,建立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机制的创新举措,是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推行学前教育奖补政策以来,我市在幼儿园规范管理、办园水平、保教人员配备比例、专任教师待遇保障等方面均得到明显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抑价格、引导规范发展的作用。
二、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主要考量
一是落实新要求。我市实行奖补政策以来,《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国家二期和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持续推进,《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颁布,特别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对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因此,必须结合当前形势和未来发展需要调整学前教育奖补政策,逐步建立起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分担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二是强化提质规范。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市办园行为的规范与质量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我市学前教育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幼儿园的规范管理程度和保育教育质量仍需持续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区、县(市)政府的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升办园质量。
三、哪些幼儿园可以纳入市级奖补范畴
包括两类:一类是对公办幼儿园给予运行补助。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且教育部门上年度对其考核或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的公办幼儿园。另一类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补助。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认定,列入市级奖补范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补助标准
公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365元执行农村地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算。
需要特殊注意的是:公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以“区、县(市)”为单位进行核定,各区、县(市)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的规模、运转需要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但不得用补助资金折抵对幼儿园的其他财政投入。
列入市级奖补范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40元;执行农村地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算。
五、补助资金使用用途
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待遇、教师培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公用经费性质的运行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捐赠、偿还债务、付息、回报举办者、投资、大型基本建设等非基本办园支出。
六、明确管理主体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市)是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政府建立奖励机制,根据适龄儿童毛入园率、公办学位占比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完成情况、教师队伍待遇依法保障情况、保教质量提升情况等,每年对各区、县(市)进行奖励,支持和引导区、县(市)积极发展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