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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通知的解读
2016年09月13日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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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1年6月,人社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15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1年7月1日施行。《暂行办法》对先行支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从先行支付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总体指导和规范。2016年8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6〕176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我局于2016年9月印发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201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文件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四)《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6〕176号)

  三、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

  先行支付对象为符合辽人社〔2016〕176号规定并满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类型的职工

  1.符合〔2016〕176号规定的对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通知》第一条)

  2.满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类型: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通知》第一条)

  四、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经办程序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先行支付,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第二条)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先行支付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 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通知》第二条)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通知》第二条)

  五、关于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及法律责任

  《通知》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取诉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能够确定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规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用人单位或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通知》规定,先行支付后职工已经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处获得有关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职工拒不退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或者向法院起诉。(《通知》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