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措施依据和目的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发展工作,努力为金融业发展营造优良的政策环境和生态环境。2016年,我市出台《沈阳市关于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6〕90号),从金融机构、资本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给与资金奖励。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业已经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2018年,我市金融业增加值489.58亿元,占GDP7.78%。全市本外币新增贷款连续多年超千亿,在2018年四季度,更是排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第一名。
2016年金融政策有效期3年,至2018年底截止。从政策供给端来看,目前处于空白期。此外,尽管我市金融支持政策实施较好,但近年来,国内各大城市纷纷确立金融发展战略,金融资源竞争呈现白热化态势。上海、北京、深圳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地位日益稳固,西安、郑州、济南等后起之秀发展迅猛,且部分政策更加给力、到位,争夺金融资源力度空前。总体上看,我市正面临“前有标兵、后有追兵”、“不进则退”的严峻局面,竞争优势趋于弱化:一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我市对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最高给予1000万资金奖励,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标准较低。比如,济南对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给予1亿元。二是政策覆盖范围有待拓展。例如,近年来北京、天津、广州等地纷纷出台金融创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业态扶持政策,而我市涉及新兴金融业态的支持政策较少。新政策为适应经济形势现实要求,突出对资本市场、金融创新、金融服务能力的引导和提升。三是部分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例如,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奖励的门槛设置过高(10亿),导致实践中能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较少。
去年以来,全市及我局陆续出台一系列金融支持措施,包括《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营经济若干意见”)、《沈阳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金十条”)。这次政策的调整,我局将零散政策进行整合,实现统一政策出口,统一出台细则。
二、政策制定的主要过程
我局经过调研论证,系统梳理了深圳、南京、广州、厦门、长沙等地区金融政策,并结合沈阳实际对我市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起草过程中,得到了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的指导和建议,旨在提高政策科学性和可行性。形成初稿后,召集我市有代表性的金融机构进行座谈,充分征求意见。今年1月10日,肇文副市长召开工作会,专题研究金融政策,逐条逐句审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我局于1月15日征求了3个金融监管部门、10个市直部门和14个区县(市)意见,并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过程中,我局两次赴市财政局进行沟通协调,市财政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包括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促进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扶持政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和有关说明事项,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第一条至第六条)。分别对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县域分支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落户给予资金奖励,标准适当提高。其中,为了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我局新增了第4项内容,即,支持驻沈法人金融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支机构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部分,促进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第七条至第八条)。共2项内容。主要是对科技金融项目、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后援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为重大金融项目招商预留政策口,内容和标准与原有政策基本一致。
第三部分,积极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共8项内容。其中,第九条、第十条是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确认。第十一条,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与原政策一致,但门槛由注册资本金10亿降为5000万,更加突出政策可行性。第十二条是新增政策。第十三条,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沈阳企业,突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项政策属于《民营经济若干意见》内容。
第四部分,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扶持政策(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共6项内容。该部分重点对交易场所落户以及企业上市、挂牌、股改、发债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无新增内容,均属于已经出台的《三年行动计划》和《民营经济若干意见》内容。其中,支持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我局按照市财政局意见,对补助方式进行了修改,由原政策的融资额奖励改为手续费补助。
第五部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共8项内容。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属于《民营经济若干意见》内容。第二十五条属于《金十条》内容。第二十六条是按照市财政局意见,对国家普惠金融政策进行明确。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主要是对重点合作领域、金融协会组织、重大金融项目预留政策空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部分,有关说明事项(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共4项内容。其中,第三十一条是对政策各类机构进行解释说明。第三十二条内容,与原政策相比改动较大。原政策奖励资金,除上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独立承担以外,其他各类奖励资金均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本次政策调整后,所有金融专项奖励资金均由市财政独立承担,相当于各类机构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一倍。改动的主要考虑是,与国内同等发展水平城市对标,不求沈阳政策最优,但要保证基本的竞争力。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内容主要是对政策交叉和生效时间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