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37号)正式印发。为使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准确的理解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公众能充分了解政府统计组成及部门统计的职能等,市统计局对《沈阳市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近年来,各部门(单位)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但是,部门统计还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分散在内部多个部门、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下发,2015年11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1号)下发。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均明确提出了加强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认真扎实的贯彻上述文件要求,2016年3月,市统计局按照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顾春明“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的批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我市《意见》初稿。3月16日,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37号)正式出台。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意见》主要针对当前部门统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结合沈阳市政府智慧城市宏观经济数据库建设的需求,提出了具体、实在的指导原则和措施。《意见》共分为六个方面:
一是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阐述了部门统计工作应严格遵循统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统计的全过程准确履行统计的调查职能、统计报告职能和统计监督职能。
二是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名录库的建设是国家统计局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由上至下逐级联合建立的。我市市直各部门给予了很大的支持,目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现在要建立全国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最主要的是建立起维护更新机制。最终目的是各部门能依法按要求来共享使用基本单位名录库。
三是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意见》明确规定,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该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备案或审批。没有履行这个程序的调查项目报表将视为非法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调查中最主要的是要优先使用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记录,减少直接面向调查对象的调查。另外要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公示制度,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目前,沈阳市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均在沈阳统计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这些都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也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政府和部门到底做了哪些调查。
四是科学组织统计调查。项目实施以后,怎样落到实处,《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就是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因为在制度上,调查方法、抽样框、样本抽取、指标涵义和口径都有明确的规定。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就是在做调查时,任务怎么去布置,调查员怎么去做,都要有规范性的要求。另外建立部门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也是这一次给部门统计明确提出的要求。同时,《意见》提出,根据智慧沈阳城市建设的需求,我市要整合部门统计信息,与各部门沟通,形成合力,加快制定《沈阳市部门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并组织试行。
五是依法依规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意见》明确了部门(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什么样的统计数据,部门统计数据公布应依法依规。同时,部门统计数据公布和使用时,应公布调查的口径、统计方法等,以便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
六是完善工作机制,夯实统计基础。《意见》指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履行指导、协调部门统计的职能,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明确内部机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及统计分管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章立制、推进统计规范化运行,不断夯实统计基础。
我市为扎实贯彻《意见》精神,已形成《关于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和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为制定《沈阳市部门统计综合报表制度》而努力。
沈阳市统计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