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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7年12月30日来源: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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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依据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任职条件、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附则等六部分内容,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为前四条,明确了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职工董事解释。

  第二章任职条件为五至六条,明确了担任职工董事的条件和不得担任职工董事的条件。

  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为七至九条,明确了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候选人确定后以无记名形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为十至十七条,明确了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力,承担相应义务,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五章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为十八至二十六条,明确了职工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职工董事出缺补选程序、职工董事罢免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六章附则为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