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沈发改发〔2017〕13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法律依据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2.原辽宁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
(三)权限依据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辽价发〔2015〕59号)。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五条
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价格管理形式及范围、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划分、政府定价的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1.实行政府定价的是指: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换乘站、公立(办)医疗服务机构、旅游景区配建或为其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及道路停车泊位。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指: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非自然垄断性质的、社会资本全额新建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住宅小区内、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所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章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分,共九条
明确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责任划分、建立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和停车设施类别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确定了政府定价管理各类停车设施的价格管理方式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基本原则,设定了收取停车费必备的要素。
1.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公共文化体育会展场所、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经营服务单位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分别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2.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区域内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3.各类住宅小区区域内占用业主共用部位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及费用的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或代行业主大会职能的单位(机构)决定。
第三章为停车服务收费监督部分,共五条
明确了停车服务收费监督和行业监督的责任主体及主要监督内容、确定了价格诚信监督、收入所得监督的基本原则。
1.停车设施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制式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类别、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名称、经营者名称、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制式标价牌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2.停车服务行业监督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行业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及日常规范、调整等。
3.公共停车设施经营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招拍挂形式确定经营的,企业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采取国资企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为附则部分,共二条
确定了与《规定》配套的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择机另行制定及《规定》施行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