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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激励各地区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2021年03月29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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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调动各区县(市)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通过对部分先进城市对区县(市)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进行研究学习,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我市对区县(市)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激励区县(市)发展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激励区县(市)努力发展。通过实行“定率环比上解财力”和“税收增量奖励”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市本级财力适当向下倾斜。发挥财政体制引导作用,鼓励各区县(市)努力抓项目、发展经济。

  ——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范围,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简化程序易于操作。通过确定简化统一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建立激励机制,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财政体制有效运行。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制定市对区县(市)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

  一是城区“定率环比上解财力”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参照郑州市及杭州市模式,对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皇姑区、浑南区、于洪区等市级参与税收分成地区,以2020年该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形成的市级税收财力作为基数,自2021年起,由各区每年按照5%增幅比例定率环比上解市。

  在2020年收入基数较低的情况下,我市出台此项体制激励政策,将增幅超5%部分的市级税收财力增量全部留给区级,是把未来全市经济发展成果更多的让利给各地区,激励各地区努力抓好项目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四区县(市)“税收增量奖励”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仍按照现行市级收入和财力下放的财政管理体制,另外对其市以下税收按照当年增收额20%给予奖励。

  三是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自贸区继续维持目前市级收入和财力下放体制不变。

  四是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部分,明确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步建立权责匹配的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医疗卫生领域、教育领域、科技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及基础设施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市政府已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其他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仍按原体制文件执行,适时进一步完善。

  第三部分,明确本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