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韩正副总理在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遵循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已经专门出台《沈阳市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13号)。针对该方案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市营商局起草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二、基本情况
《办法》针对审批实施运行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沟通不畅、线下办理线上留痕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聚焦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线上线下审批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晰部门职责和服务行为。《办法》明确了平台管理部门、阶段牵头部门、具体审批部门的职责边界;规范了窗口设置、业务办理、服务机制、协调机制、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内容。二是纳入平台“交互运行”机制。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可通过沈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项目单位在沈阳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报信息,即刻启动审批计时。将项目审批开始、暂停、结束的权力交予项目单位,强化了交互运行机制。三是实施不予审批报告制。审批部门在受理或审核过程中,认为已申报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受理或批准条件的,实行不予审批报告制度。审批部门应及时提请启动线下协调会商机制,为项目审批提供救济机制。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编制依据,并对“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并联办理事项”“同步办理事项”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平台管理范围等内容。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对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要管理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的类型和标准,以及各窗口的主要职责。四是明确了具体业务办理内容。明确了项目单位可采取的申报方式,各受理阶段的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限,以及并联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或材料容缺事项的办理方式,并对电子证照及电子档案的生成工作进行了明确。五是明确了审批服务优化方式。明确了列入年度全市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涉及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的办理方式,以及解决企业疑问的方式。六是明确了协调会商制度的启动条件、实施办法。七是明确了监督问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监管范围,明确了对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直接审批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