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
为有效控制各区、县(市)政府相互争抢税源现象,破除我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阻碍,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迁移的相关行为。
迁移原则
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
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
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办理时限
工商登记迁移办理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迁移办理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迁出时限为即时办结;迁入地税务机关要于企业递交申请后即时为企业办结税务登记迁入事项。
包括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和经办部门的工作程序在内,从企业提出迁移申请开始计算,一个月之内完成企业迁移手续。
财力划转
财力划转条件 企业迁移当年的前三年缴纳的全口径税收平均值(纳税不满3年的,以企业前一年缴纳全口径税收为准)平均值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企业跨区迁移时实行财力划转。
财力划转标准 以“财力划转基数”为标准,财力划转基数是指全口径税收大于或等于300万的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市)级税收收入平均值(纳税不满3年的,以前一年缴纳区、县(市)级税收收入计算)。
迁出区与迁入区可自行协商财力划转基数和办法,并签订《财力划转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迁入或迁出区提请市营商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财力划转意见》。
财力划转期限 划转期限为5年,以企业提出迁移申请30日后开始计算时间,直至5年期满。
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区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地区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自查,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确保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
市营商局通过政府网站、12345—6热线及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正常跨区迁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