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要求,现将《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概括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结合中央规定,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根据以上中央、省有关政策、规章精神,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概念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的界限,规范其发展。
三、明确费用收取标准
为确保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互助性,明确其与网约车经营的区分,《管理规定》规定了私人小客车的收费标准,即提供者应当免收费用或与合乘者均摊共同出行期间的车辆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收取计时费用。合乘费用每公里总额不得高于巡游出租车每公里运价的50%。
四、注册登记问题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必须在平台实名注册。
五、合乘次数问题
规定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4次,以保证私人小客车的非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