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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部机构编制地方性规章亮点解读
2010年08月19日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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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为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时限,比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缩短;变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是沈阳市第一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地方性规章。昨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接受采访,对其中亮点进行了解读。

  开办资金底限5万元 《办法》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区、县(市)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解读]开办资金的数额标志着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能力。过去只是要求事业单位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开办资金,缺乏明确的标准。这次结合沈阳实际,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两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最低标准,就是要通过设定开办资金底限规范市场秩序。

  冠名“沈阳”要备案 《办法》规定,各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冠“沈阳”、“沈阳市”字样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登记机关备案。

  [解读]这进一步保护了市属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的资源,规范各区、县(市)事业单位直接冠以“沈阳”、“沈阳市”字样的做法,避免由此造成单位层级的误解和引起的法律纠纷。

  法定代表人离任要审计 《办法》规定,变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解读]为确保经济责任前清后明、工作交接顺利稳妥,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起到制约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不按规定登记要处罚 《办法》规定,对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过去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以说服教育为主。这次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细化了相关的处罚规则,通过罚款促使事业单位更加科学规范地进行登记。

  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上述决定的时限分别是15个工作日和30日,沈阳市将规定时限分别缩减至5个工作日和20日,提高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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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沈阳市经批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为5528家,其中市直1135家,各区、县(市)属事业单位439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