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精神,我市于2016年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9号),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了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但完成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任务繁重,亟需制订相关建设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地区主体责任,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环节的管控措施。
2019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44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建立海绵城市管控长效机制,出台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控、工程建设审批的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为加快完善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构建“全市域推广、全流程管控”的建设管理格局,我局于2019年9月正式启动相关建设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自开展编制工作以来,我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一是积极借鉴重庆、武汉、厦门等试点城市工作经验,逐项对照、系统分析相关建设标准,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能,查找工作短板,明确规划建设等重点;二是积极开展专家论证,认真听取道路、建筑、绿化、法律等方面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明确指标要求;三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局门户网站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通过会议座谈、书面函调等方式,征求130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在广泛征求社会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两次征求市发改委等13个市直部门以及13个区、县(市)政府意见,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编制意义、海绵城市的含义、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目标,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分工。同时,要求我市城区范围内(不含辽中区)所有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需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是规划管理。明确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沈阳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地区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规划管控体系,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建设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从土地出让、一书两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完善全流程管控体系,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进程。
四是运营维护。明确各类海绵设施养护主体责任。
五是监督管理。明确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针对评估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六是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