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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2018年02月26日来源: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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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25号)文件对外发布。文件对市国资委制定的《沈阳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转发,其旨在通过制度安排防范因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暂行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的形成背景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企实际,对国企违规经营投资做出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市深化国资国企业改革1+3+N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顶层设计系列文件之一。《暂行规定》出台,确保了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

  二、《暂行规定》实施目标

  《暂行规定》实施目标是逐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追究问责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做到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

  三、《暂行规定》主要特点

  1.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暂行规定》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履行出资人机构的职责、遵循原则、追究事项范围、追究的尺度、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职责分工、处罚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提纲挈领。

  2.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暂行规定》虽然在篇幅上大量缩减,但对国家规定的硬性指标,如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九大方面”等重点内容无一不备,并依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国企实际,在责任追究范围中增加了企业主业和境外投资方面及提质增效方面内容。在经营投资责任认定中,对“因不作为而造成损失”等四个方面内容增加其中。

  3.遏制任性、根除痼疾。《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使调离不再是“避风港”,使退休也不意味“安全着陆”,确保责任不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失效。

  4.客观公正、依法容错。针对《暂行规定》出台可能助长“宁可错过也别犯错”的消极心理,适当地将《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加入总则,区别一般性经营失败与违规经营投资带来的损失,鼓励干事创业和为敢于“担当”的人担当。

  5.损失分类、强调核查。对资产损失认定,按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等进行分类,强调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6.严肃追责、重视协作。《暂行规定》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一是按出资人职责情况开展,二是按照投资情况开展,三是按照损失分类开展。同时,强调部门协作、内外协作,打造和规范有序的问责追究工作机制。

  四、《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1月30日,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沈国资发〔2018〕8号)文件,对市属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求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细则,2018年6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在我市的落实“提速”。

  《暂行规定》出台,为国企经营投资决策划出“红线”,将更好地解决决策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也将成为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安全线”,在约束下规范发展,国企方能真正做强做优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