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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24日来源:市国土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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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40号),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范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我们对140号文件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出台背景

  自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来,对处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土地管理形式的不断变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防止产生新的用地闲置,结合我市闲置土地处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了《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国土部、省国土厅出台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文件精神并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9月,我局拟定了《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经过国土系统内多次座谈讨论及吸纳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最终版本。本次制定《办法》目的在于,一是对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形成我市闲置土地处置较为系统、完整的工作体系;二是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政策比较模糊或衔接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补充和完善;三是结合我市实际,建立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闲置土地“以用为先”的处置原则

  《办法》中明确规定,闲置土地处置要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尽快开发建设。这意味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既要坚持依法从严处理又要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能够在短期内开工建设的,仍以督促开工建设为主要处置手段,促进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作政策指引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工作职责,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办法》中针对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措施,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三)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处置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了对闲置土地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督促项目开工,预防产生新的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