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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7月06日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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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服务“放管服”改革需要,营造公平健康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巩固发票有奖活动成果。

  二、新公告较原公告有哪些变化?

  (一)对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了变更。

  (二)将个人消费者参与发票摇奖的方式做了修改。将发票摇奖的参与方式修改为:“在‘购买方’或‘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未填写‘个人+手机号码’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三)变更了一等奖中奖者的领奖地址。将原领奖地址修改为:“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沈阳市税务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电话:024-22563509)办理兑领奖手续”。

  (四)对税务机关为一等奖中奖者兑奖时留存的资料进行修改。“一等奖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或摇奖登记单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将中奖发票复印件或摇奖登记单复印件交中奖人保管。”

  (五)增加“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与打印发票代码、号码不一致的发票”,作为不予兑奖的条款。

  三、个人消费者参与发票摇奖的方式有变化吗?

  有变化。需要在发票“购买方”或“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一方面使每名参与摇奖的消费者都有机会同时参与一、二等奖的摇奖;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与一等奖中奖消费者取得联系,避免弃奖现象发生。

  例如:在发票“‘购买方’或‘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18600000000”“个人+张XX+18600000000”或“张XX+个人+18600000000”均可参加摇奖。填写“个人” “张XX”或“XX有限公司”不能参加摇奖。

  四、中奖发票上填写了消费者姓名的,必须是中奖消费者本人领奖吗?

  是的。“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五、国、地税机构合并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还可以参加发票有奖活动吗?

  国、地税机构合并后,以上两种发票均可参加发票摇奖活动。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发票样式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将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