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沈阳市从1992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07年进入高龄化社会。目前全市老年人口为152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0.8%。沈阳已提前进入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期,并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失能和空巢老人多等特点,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市场潜力巨大。近年来,我市为应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政府引导和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构建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企事业单位参与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了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医养结合、保单养老、四世同堂等多种养老模式,得到了国家民政部的充分肯定。我市社会福利院还被确定为全省唯一一家全国公建民营试点单位。截至目前,全市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675个,养老机构170家,设置床位3.8万张,极大地缓解了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但从养老服务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我市养老服务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还需进一步激发,养老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开发,养老产业发展还要进一步推进,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还比较突出,亟待出台更加完善的相关政策,规范并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贯彻上级文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家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同时,我省已将各市是否出台养老服务业政策列入省绩效考核内容。
三是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要求。2014年8月23日,我市成功申报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成为全国42个试点地区之一。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制定出台一系列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二、《实施意见》的编制原则
一是严格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借鉴先进省、市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是全面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客观现状。
三是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方向明确,措施可行。
四是对我市养老服务业现有政策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十个部分、45个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加强老旧城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完善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全面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主要包括: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整合开发养老服务资源;确保投资者权益。
三是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主要包括: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四是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主要包括: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鼓励举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医疗保险机制。
五是完善养老设施规划、用地政策。主要包括:合理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明确土地使用政策。
六是进一步落实税费有关政策。主要包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优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实施优惠的水电气热收费政策;实施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政策;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海外资本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
七是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主要包括: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八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主要包括: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补贴制度;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建立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综合责任险补贴制度。
九是规范养老服务业管理。主要包括: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审核机制。
十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强化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引进专业人才参与养老服务业;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
(市民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