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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2020年05月2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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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省、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依据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9号)精神,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提标工作的批示要求,落实2020年省政府提标幅度规定,即“沈阳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以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区集中、分散救助供养标准实现统一;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715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10元。

  2.城乡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从每人每月685元- 822元提高到715元- 858元;

  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从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510元-612元。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82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

  4.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1807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1363元。

  5.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5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54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465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市)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相关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2020年需追加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四项资金中市财政负担部分拟通过市财力统筹解决。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相关部门,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调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