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公众能更准确充分理解办法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范围
哪些建筑领域企业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办法》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主体
去哪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携带哪些手续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相关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领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如何确定?
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1.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
2.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提高保证金缴存比例:
1.首次进入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承接新项目时,要各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因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要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3.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及越级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以及被确认为失信或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4%缴存工资保证金。
转变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制度。
六、怎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60日内,没有未解决的工资拖欠案件,且没有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批表》(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二)《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书》(据实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资支付公示结果报告书》;
(五)《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六)《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
(七)缴存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名称等基本信息。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或延期退还工资保证金:
(一)经审核,所属工程项目原有欠薪案件没有解决的;
(二)在公示期内,发生欠薪举报投诉的;
(三)在办理返还过程中,发生欠薪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四)施工期间,因欠薪问题导致过激行为讨薪、群体性越级上访讨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欠薪责任单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返还,最长不超过1年。
七、不按《办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要通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