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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8年04月09日来源: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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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8]5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旅游景区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景区价格调控和监管制度,引导景区充分运用价格的杠杆作用,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实施多元化经营、加强与旅行社等关联企业的合作、建立旅游惠民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创新经营活力,激发市场潜能,推动景区逐渐摆脱门票依赖,促进景区健康发展,借助2017年我市获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的契机,市旅游委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意见》。

  二、基本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意见》包括四大部分内容,即建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科学调控机制、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完善景区门票价格惠民机制、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行为的有效监管四个方面内容。其中重点对门票定价及管理权限、差别化定价、临时性活动报告制度、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合理调整机制、落实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扩大景区门票价格惠民范围、景区门票价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有效监管等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关于景区门票价格价格的定价方式

  目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市景区门票价格有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对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旅游景区或景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资本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关于我市景区门票定价权限

  我市实行旅游景区门票定价实行分级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于洪区、苏家屯区、辽中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和沈阳旅游集团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浑南区、沈北新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由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五、关于我市景区临时性活动票价的确定

  旅游景区组织的季节性、临时性的商业展演活动,由旅游景区结合市场评估情况自行确定门票价格,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予以公示后执行。

  六、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实行综合定价

  《意见》明确提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在严格实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综合定价”。综合定价可以更充分地体现景区门票价格的科学性,使景区门票价格更加合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

  七、关于景区价格调整周期

  《意见》提出,旅游景区可根据运营成本、无形资产以及市场供需等情况,申请调整门票价格,但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应少于1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景区调整门票价格可以提高,也可以降低。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既要考虑景区自身的经营情况、客源情况,也要考虑游客承受能力、社会影响和景区的长远发展。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也会严格监管,防止随意涨价的问题发生。

  八、关于落实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我市属于北方城市,季节性强,冬季客源少,其余三季客源较多。因此,《意见》鼓励旅游景区根据季节、客源情况,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制度,以利于景区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吸引更多游客淡季前来我市游览参观。

  九、关于促进旅行社和关联要素企业合作

  《意见》鼓励旅游景区在实行淡旺季价格的基础上,对引进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再给予门票价格20%的优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旅游景区在尊重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将相邻的旅游景区门票或其它特殊旅游资源门票合并成联票,进行优惠销售。

  十、关于惠民政策

  《意见》提出,“国有旅游景区要落实好国家、省、市对残疾人、现役军人、公安干警、老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免票或优惠政策”。

  “鼓励旅游景区对沈阳市、沈阳经济区城市、北京市等对口合作城市、重点客源省市的游客实行特殊门票优惠政策”。“鼓励旅游景区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每年合理确定2-4天免费开放日”。

  十一、关于鼓励景区延伸产业链

  《意见》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降低门票价格或向社会免费开放”。景区可以通过开发旅游纪念品、推出文化演出、出版文化书籍、餐饮等多种措施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调整景区收入结构,实现多元化收益,摆脱门票经济依赖。

  十二、关于发布景区门票价格分类清单目录

  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景区门票价格分类清单目录制度,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沈阳市旅游景区政府定价门票价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关于景区门票价格公示的要求

  景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旅游景区门票等相关服务价格、惠民政策、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应在旅游景区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门户网站的旅游景区应将门票价格予以公示。通过线上平台出售门票的旅游景区,应标明准确价格、付款方式、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内容、配送方式、优惠方式等事项。

  十四、关于政府部门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管

  旅游景区价格执行情况、恶意竞争行为、价格投诉处理、价格诚信情况等纳入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指标体系,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相应下调该景区门票价格;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过大、调整频率过快的旅游景区,旅游和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进行价格干预;对价格投诉率高、社会反响大的旅游景区,旅游和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旅游景区价格投诉受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优质优价。

  十五、关于不适用本《意见》的情况

  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旅游景区、宗教场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旅游景区(沈阳故宫)不适用本意见。

  但上述景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意见》内容,创新经营理念,合理调整景区管理和经营机制,与相关企业广泛开展合作进行市场营销,推出惠民措施。

  本《意见》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