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新《环境保护法》深入解读之五
2015年03月16日来源:市环保局
[字体: ] 打印

  阅读提示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部几易其稿的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诉讼时效予以明确的界定,以保护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权益,让环境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如何界定的?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理解?就此,本报请市环保局的有关专家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摘录】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专家解读】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债务人自愿履行后,又以自己不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理由,要求债权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5、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普通诉讼时效2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为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长于或短于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特殊的诉讼时效。本条规定的“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

  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指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

  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举例如下:

  例一:甲企业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向乙承包的鱼塘偷排污水,偷排5个月后被乙发现,乙对甲提出警告,但甲置若罔闻。由于甲每日排放的污水量不是很大,只是导致乙的产量略减,乙就开始默默忍受。甲向乙的鱼塘排污一直持续到2014年6月1日,乙实在忍无可忍,将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请问乙的诉讼请求受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本条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吗?当然不受限制!因为甲的侵权是一种连续状态,不能因为乙在13年前已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就说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如果这样理解,对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乙在被连续侵权14年后提出要求甲承担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乙同时还提出了赔偿14年渔业损失的要求,则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例二:甲企业于2001年1月1日突发事故,将大量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排入乙承包的农田。乙找甲交涉,未果。乙此后将此地撂荒,带领全家人进城打工。13年后的2014年1月1日,乙认为被污染的承包地的地力会自然恢复,就带领全家回乡复耕,但秋末打出来的粮食仍含有非常高的重金属。乙将甲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对其污染的承包地恢复原状。请问乙的诉讼请求受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本条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吗?当然不受限制!因为该承包地的损害状态一直延续,即时至今日仍对乙的权利构成损害,所以乙起诉甲企业,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乙同时还提出了赔偿13年农作物损失的要求,则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应当受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案例二中,如果乙从污染之日起超过20年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企业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且民事纠纷历时过久,证据不易收集,案件难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