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措施》出台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中发7号文件)正式印发。中发7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新一轮东北振兴工作全面启动,给我们沈阳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发7号文件,对于我们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015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以下简称辽政发43号文件)正式印发。辽政发43号文件人出台标志着辽宁金融业的主要任务由满足总量供给需求逐渐向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精准性金融服务转变。按照“四个着力”的要求,在新一轮全面振兴战略中,辽宁的金融业必须以服务产业发展作为核心,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以支撑实体经济健康运行为着力点,加快建设和发展创新活跃、专业化、多样化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发7号文件及辽政发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我市制订了《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6〕90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并于2016年7月12日正式颁布实施。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分为鼓励金融机构聚集、鼓励金融创新、支持产业金融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创业和其他共6大部分。
其中前5部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鼓励金融创新和先行先试,在全市范围内发展创新活跃、多样化、专业化、综合性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政策措施》补助范围、对象
鼓励金融机构聚集中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沈阳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沈阳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国际、国内排名前5位的会计、审计、律师机构,以及在国际、国内排名前5位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机构。
鼓励金融创新中提到“落实中央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的奖励政策,对于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余额超增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