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价监等部门进行整合,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强制行为,保障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8月23日印发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暂行规定》(沈市监发〔2019〕134号)(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暂行规定》共4章,三十八条,重点解读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共4条,包括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种类及适用原则。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二章是本规定的重点,也是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要求。
一是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适用依据。必须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实体法依据,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依据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步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应先经立案,报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执法文书,并形成文字、音像和其他电子数据等记录,各种记录能相互印证,客观、完整记录、回溯执法过程。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要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救济途径。
三是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5种情形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退还财物。
四是必要时,要进行法制审核。有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应在实施前由法制机构或其他案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章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一是关于加处罚款。目前,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没有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义务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授权,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送达催告书,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罚没款及时入库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章是附则。共2条,关于“复议期间”“诉讼期间”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