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地价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着力解决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土地政策问题,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沈政办发〔2019〕9号)。
二、政策依据
《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和标准、工作流程、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标准
《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解释了优先发展产业和用地集约;明确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和全市开发区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标准;对于符合《管理办法》的项目,明确了价格标准,即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等别对应最低标准价的70%执行,但不能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二)关于工作流程的设置
《管理办法》明确了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地价评审委员会提出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承诺对项目建设进行严格的后续监管;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区,由该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认定意见(无发改等相应部门的,由管委会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其他地区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对口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设定规划条件;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认定意见组织地价评估。市地价委员会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认定意见编制供地文件;项目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向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关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不符合集约节约用地政策、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土地用途的项目,要联合有关部门及时终止项目执行,并将项目用地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对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用地单位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用地相关指标的提出、初审、认定、确定、竣工复核等工作环节要纳入市“多规合一”平台的工作流程。
(四)规定了项目的执行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了试行前的原有项目继续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沈阳市落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4号)执行。试行期间的新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