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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南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2020年07月01日来源:浑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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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5月14日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等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解决村医养老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47号)、市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的函》(沈卫函〔2019〕100号)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的请示》(沈卫联〔2019〕9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7个方面、12条举措。

  (一)补助范围。建国后进入或曾经在现浑南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每满1 年每月发放25元的养老待遇补助,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2015年7月15日已达到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8 月起享受养老待遇补助。

  (四)资格认定。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认证工作年限以各街道调查核实老年乡村医生在岗工作年限为准。

  (五)认证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最终执业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各街道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各街道将登记人员信息进行张贴公示。最终公示结果由区卫健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分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共同审查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六)资金筹措

  资金由财政局负责筹措。

  (七)发放途径

  区卫健局承担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每季度发放一次,统一通过乡医个人银行卡发放。

  四、保障措施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卫健、政府办、财政、公安、人社、审计、信访、组织部、社保、各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浑南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本次补助仅限于取得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的人员,其它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但曾从事过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以执行。

  五、重要意义

  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妥善解决我区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问题,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服务运行机制,推进我区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