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做出了具体规定。市民政局就《实施意见》中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5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对当前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规范整合。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同时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8项社会救助制度有五项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分别由教育,房产和人社牵头实施。
此后,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工作部署。2014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国家民政部等6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为社会救助工作带来了发展机遇。
为深化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目的是健全机制,完善体系,明确任务,强化管理,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水平。
二、出台我市《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基础性制度安排,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重视。扶危济困,重在立行,新年伊始,我市以全面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通过出台《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有效整合各类救助资源,构建大救助工作格局,推动社会救助机制创新,明确社会救助工作新任务,出台社会救助工作新举措,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在市委、市政府对民生工作重视下,民政部门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办法》全面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在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支持下,建立和完善基层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达到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编织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努力让困难的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让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发挥好社会救助兜住民生底线的应有作用,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更好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市出台的《实施意见》内容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完善各类专项救助、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建立临时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组织保障六部分。
1.工作目标是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社会救助网络。
2.工作任务部分系《实施意见》的主体,对社会救助项目进行分类,归纳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和临时应急救助4大类共12项,除《办法》规定的8大类救助项目外,将困难优抚对象、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困难人员、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困难残疾人救助等列为我市社会救助重要部分,在各项救助项目中明确责任部门和主体。
3.对各类救助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落实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救助政策,如继续提高低保对象、五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成年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低保家庭中一户多残人员上浮分类救助比例,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70%,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申请救助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等等。 4.保障措施部分中明开展确提出建立市、区(县市)工作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机制、居民收入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夯实基层工作队伍、加强监督监管等工作要求。
(稿件来源: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