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政策解读
2019年08月28日来源: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8]9号)和《沈阳市加快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18]87号),加大向开发区放权力度,进一步激发开发区发展活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开发区发展需求,开展了2019年第二批向开发区放权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按照“依法赋权、按需赋权、应赋尽赋”的原则,坚持把放权作为支持开发区建设的重要举措,由各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可以下放的职权清单,再征求各开发区意见后,提出最终的赋权意见。

  此次放权,市政府决定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9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1项。涉及市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局等4个部门。赋权范围主要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核发、土地年租金征收、人事管理、文化企业设立、环境保护等领域,是2019年第一次放权后的进一步延伸。

  三、具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落实承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4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要加强对开发区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做好放权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做好组织实施,确保监管到位。涉及调整权责清单的,要按程序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