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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2020年02月1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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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等文件要求,及时有效为坚守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服务,切实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为全面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保证。特起草此文件。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0号)的要求。

  三、实施范围

  (一)我市驰援湖北的医务人员;

  (二)接收确诊病例的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的医务人员;

  (三)直接参与确诊病例急救转运的医务人员;

  (四)直接参与确诊病例标本采集检测的医务人员;

  (五)派赴省内其他集中救治中心的医务人员。

  四、实施细则

  (一)生活保障方面

  1.建设医务人员隔离休息区,配备必需生活用品,为一线医务人员创造良好条件。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连续工作2-3周,安排休息14天。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在享受法定年休假天数基础上,原则上本年度内增加5天假期。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从党费、工会经费中下拨专项经费,用于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走访慰问;各级党组织、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常态化开展送温暖活动,有针对性开展老人关怀、孩子看护等日常生活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二)心理保障方面

  5.充分借助市卫健委23813000、89606699心理援助热线,市民政局6条心理疏导热线、市妇联15条心理咨询热线和团市委12355等心理辅导热线,为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提供心理援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

  6. 成立心理援助服务团队,24小时为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选派专业医生进驻定点医院,在驰援湖北医疗队微信群中公布心理援助服务号码,实时为一线医护人员、新冠肺炎患者开展心理疏导。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人文保障方面

  7.建立“驰援湖北医疗队”微信群,实时关注群里消息及动态,了解队员工作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和需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8.会同派出单位党组织,建立一线医务人员家庭情况台账,定期开展慰问走访,根据梳理出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开展老年人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

  (四)安全保障方面

  9.积极协调物资保障部门,为一线医务人员配备防护物资和设备;严格按照院感防控流程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防护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减少院内感染。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会同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开展一线医务人员家属

  防护用品需求摸排;积极协调物资保障部门,及时将防护用品送到一线医务人员家属手中。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待遇保障方面

  11.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驰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在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基础上,再增发绩效工资每人每天300元。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 按照事业单位招聘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一线医务人员定向招聘实施方案》,并适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根据疫情防控任务繁重、风险程度高低的实际情况,可核增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所在单位提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门核准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内部分配,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 制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参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过程中被感染的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参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过程中被感染的工作人员给予有力保障。被疫情感染工作人员可进行电话工伤认定备案,人社部门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实行临时性扩大工伤医疗支付范围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印发《关于向参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赠送保险保障的通知》,自愿接受此赠险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合作框架协议,提供需要赠险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署赠险声明后即时生效。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5.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0号)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交通保障方面

  1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免费为我市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点内符合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提供早、晚上下班通勤和急需小件物资的运输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7.在火车站、地铁等,为符合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设置快速购票窗口和检票绿色通道,保证一线医务人员在购票进站时享有优先待遇;在我市公交车内,除老幼病残孕爱心座椅外,每车再增设2个一线医务人员爱心座椅,并粘贴标识。同时,申请专项经费,为一线医务人员每人发放一张500元额度的“盛京通”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8.下发通知,要求公交、地铁、出租、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拒载医务人员,对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将从严从快处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教育保障方面

  19.对于入教育办的公办幼儿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实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优先安排;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实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入园政策范围内优先安排。对于入事业单位办、企业办、集体办、其他部门办的公办幼儿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幼儿园入园政策优先安排;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情况下,按幼儿园入园政策优先安排。

  对于入小学一年级,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适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在所在区(县、市)入学政策的范围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情况下,按照家长和学生一致意愿优先安排。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由适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局协调,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情况下,就近就便安排到当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对于小学升入初中的,优待政策同上。上述学校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省属义务教育学校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0.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中考时降低10分录取。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中考时降低5分录取。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考生一致意愿直接录取;在我市参加高考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省定政策积极落实,做好细致服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户籍政策保障方面

  21.放开我市一线医务人员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各医院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及父母在我市自愿申请城镇户口。

  开通“三投靠”绿色通道。我市一线医务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我市的,申请在我市办理三投靠落户的,所有户籍派出所均开通绿色通道,按现行“三投靠”落户政策,采取“即时办、优先办、预约办”的原则。

  (1)所需材料:户口本或身份证,一线医务人员的资格证书(《护士职业证》、《医师职业证》等),一线医务人员工作证明(由所在医院出具并加盖公章),婚姻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2)落户地的选择:一是有工作单位,经单位同意,可选择落户单位集体户口;二是经户主同意,将户口落户沈阳的亲朋好友处;三是无处可落户的,可以就近选择落户派出所集体户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职称晋升保障方面

  22.驰援湖北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时,论文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且评审时按满分赋分,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作为下基层服务经历(免于支农),评审总分按照1.15进行修正。其中获得省部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未取得副高级职称且符合副高级职称基本条件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对1.15修正系数,参考原辽宁省卫生厅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修正标准。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 在抗击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获得市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时,论文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且评审时按满分赋分,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作为下基层服务经历(免于支农),评审总分按照1.07进行修正。对1.07修正系数,参考原辽宁省卫生厅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修正标准。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在抗击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获得省部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岗位聘任时,对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不受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至相应级别。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 在抗击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获得市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岗位聘任时,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不受本单位相应层级内等级职数限制。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依据我市疫情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应急专项计划,主要支持一线医护人员开展疫情防控诊断及治疗技术科技攻关。对参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给予增加5分优先推荐;优先支持一线医务人员领军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

  (十)表彰宣传方面

  27.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实施办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公务员和一线医务人员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对一贯表现优秀,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中的党员,以及作出贡献的公务员,包括牺牲的党员、干部,在推荐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人选,以及市级共产党员表彰、公务员奖励时予以倾斜;对抗击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在“时代楷模”、“感动沈阳人物”、“最美沈阳人”、“沈阳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集体)、“沈阳市青年突击队”、“沈阳青年五四奖章”及其他重大典型评选活动中予以倾斜;在向省、国家推荐参评各类荣誉中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28. 通过组织报送、媒体挖掘、社会征集等多种渠道广泛发现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抗击疫情中所展现的感人事例,通过市属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多角度宣传报道,大力弘扬医务人员职业精神,迅速全面地宣传他们舍生忘死,甘于奉献,舍小家,为大家的高尚情操,激发全社会对医务人员的关爱和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强大信心。邀请先进医务人员代表在机关、中直企业作宣讲报告。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五、关键词:部分措施不能重复享受

  其中,第十九、二十条就近学段的起始年级享受一次。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不重复享受,实施范围及内容国家、省另有政策、文件等要求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