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2019年08月28日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近些年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相继出台,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制定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及主要结构

  《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

  《办法》共十章四十八条,适用对象为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程序、合法性审核、责任机制等内容,建立了计划管理制度,完善了备案监督职责。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从适用范围上看。《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文种;第五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管理事项类别;第十一条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的十一项原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制定主体采取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有效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工作部署文件、内部管理文件区分开来。

  (二)从工作制度上看。《规定》第二章规定了在我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在每年11月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进行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从源头上进行把关,确保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法依规。

  (三)从审核方式上看。《规定》第五章规定了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和职责,即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体为市政府办公室,审核主体为市司法局;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体为部门办公机构,审核主体为部门法制机构。并对如何审核和衔接予以明确,建立了程序完备、相互衔接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从起草机制上看。《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如何组织起草及邀请、委托第三方参与起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指导起草部门客观、准确、公正完成起草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在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三种办理方式,增加了可操作性,方便了行政管理的连续性。

  (五)从监督体制上看。《规定》第七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主体、报备主体予以完善,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的先审后备机制调整为先备后审,纠正了违法条款,充分发挥各级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