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20世纪50年代,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率先在全国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在这股热潮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为此,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率先开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88年,国务院决定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之后又分别于1994、1999、2005、2009、2014、2019年先后共召开七次,表彰了一大批模范集体和个人,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国家表彰大会的示范推动下,各省(区)、市也相继召开表彰大会。沈阳市也是从1982年开始开展此项表彰活动的,先后已开展六次。
二、工作成果
近年来,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与创建工作,大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一是把顶层设计作为强基固本之策,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与创建工作日趋科学化、规范化。二是把凝聚共识作为共同体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思想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三是把解决民生之需作为工作牵引,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引导与帮扶救助,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更加和谐和美。四是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振兴作为根本目标,大力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产业项目建设,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过程
为开展好我市本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部门提前做了精心准备。2019年5月,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正式复函同意我市开展此次表彰活动。2019年9月27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后,10月22日,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制定并向市政府提报了《沈阳市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评选活动工作方案》,10月26日市政府审定同意此方案后,立即着手模范推选工作。《方案》明确,此次模范推选从13个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含市少数民族联谊会)两个层面进行。表彰范围以市属以下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主,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沈阳市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不作为推荐对象,县处级单位和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总数不超过模范推选总数的20%。评选工作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模范个人中,要充分考虑我市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同时,要兼顾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
为统一模范的推选标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拟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市民宗局党组会议又统一进行了严格审查把关,并按要求履行了征求意见程序:对模范个人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征求环保、税务等部门意见;对全部模范个人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最终,决定将和平区西塔街道图们社区委员会等40个集体和沈河区马官桥街道福陵社区书记黄来英等59名个人,作为本次拟表彰对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月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表彰名单,后市民族和宗教局又在局门户网站,进行了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2020年5月29日,市政府正式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沈政发〔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