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4号)精神,推进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难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对1979-2019年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二、清理范围
结合实际,市政府办公室明确了本次清理完善的对象为:
1.1979-2018年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2.1979-2018年市政府拟修改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3.2019年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三、清理过程
各责任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重点清理了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层层加码”、相互冲突的文件。在各部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46个市直部门和单位清理的311件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废止103件、失效9件、修改3件、继续有效196件。
四、主要内容
《决定》公布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需要修改的文件目录,并就清理结果的运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