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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6年05月06日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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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44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使政府各有关部门准确的理解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公众能更充分了解文件,市环保局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解读。

  一、 《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办发〔201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解决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过征求发改、经信、法制办、规划国土、建委、房产等部门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制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44号)。

  二、《方案》出台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和环境优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重点,实事求是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三、《方案》出台的适用范围及目标

  (一)适用范围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的建设项目,即未批先建、未批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6年7月,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清理整顿任务。通过清理整顿,倒逼区域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共赢。一是备案完善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备案完善环保手续。二是整改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整改规范。三是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依法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关闭。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意见

  1、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以下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红线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要求,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但通过整改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4条红线”要求的,经限期整改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存在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以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项目,享受市级审批权限的区域由辖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区域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4、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1、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由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建委、房产、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当地媒体公示一周后进行处理;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市及区(县、市)级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在当地媒体公示一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省政府上报国家通过了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备案、认定后的相关规定,统一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2、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三)时间安排

  1、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31日)各区、县(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集中力量,集中安排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帐和信息库。

  2、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年2月1日—28日)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各市要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其中,对列入限期治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按要求依法进行限期治理。

  3、全面清理整顿(2016年3月1日—6月15日)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4、工作总结(2016年6月16日—6月30日)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