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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与建设项目要同步——新《环境保护法》深入解读之十一
2015年04月01日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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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部几易其稿的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投产使用这“三同时”。那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对“三同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其背景如何?将如何实施?9月21日,记者就此请市环保局的权威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摘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专家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三同时”制度历经40余年

   “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早在1972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就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

  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三同时”制度作了细化。依照该条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三同时”制度内容明确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同时施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不仅指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过程中的同时投产使用。

  本条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为保障治污效果,需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使用。实践中许多污染事件的发生,不少与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使用有关。因此,有必要对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作出规定,明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另外,为了回应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的呼声,考虑到目前环保单行法中对“三同时”验收已作出明确规定,此次修订没有对“三同时”验收再作专门规定,而是提出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法定要求,为今后整合环保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下余地。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今后可考虑将“三同时”验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依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三同时”验收可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根据环保单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无论是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防治污染的设施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未环评擅开工将被责令停工并恢复原状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