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条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凡我市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解读】
政策提出依据是: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本)(沈专项办发[2014]10号)第十条有关规定,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重点创新平台建设。对近两年内新获批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