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的解读
2019年06月07日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辽政发〔2018〕33号)确定的原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原则,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有效衔接、运转。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按照《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对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效行使管理、监督和指导等职责,由机构改革后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监督和指导等职责。
  (二)及时开展清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工作要求。
  (三)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职责划出、划入部门工作有效衔接。要求划出、划入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确保相关规定适应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二、制定《决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辽政发〔2018〕33号)。
  三、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
  《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