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8年08月24日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8〕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进程不断加快、高龄化日趋严峻、未富先老、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等群体比重增大的趋势和特点,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实施意见》,针对我市居家养老基础性地位不突出、医养融合不够深入、市场潜力未能充分释放、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不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标准体系不完善等矛盾问题,提出了28项重点任务,加快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为确保《实施意见》合理合法、实施后确有成效,市发展改革委,召开了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行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组织开展了专家评审,履行了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等程序,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

  (一)明确总体要求。《实施意见》紧扣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这一总体要求,确立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环境和供给结构的总体指导思想。并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我市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的发展目标。

  (二)围绕放开市场提升质量确定重点任务。按照从解决供给端和需求端两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出发来研究确定重点任务。对于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方面(供给端),我们密切对应企业(组织)从前期策划、到组建成立、再到健康运营等发展流程,与之相对应形成了从放宽行业准入、到土地和闲置设施利用、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到财政金融税收、市场定价机制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关键措施,并建立养老机构(组织)评价体系,形成一套完整、闭环的环境政策体系,努力做到不但要彻底放开市场,还要把环境搭建好,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方面(需求端),我们紧扣社会需求,对加快推进医养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特别是对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标准和质量,以及困难、独居等重点老年人群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三)着力深化行业监管和宣传引导。《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监管,制定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营服务监管规定。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我市养老服务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

  三、主要创新突破点

  《实施意见》以解决矛盾问题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从破解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性问题入手,提出了突破性举措。

  (一)进一步解决制约养老机构(组织)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解决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欠缺等问题,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提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二是解决养老服务用地供地不足、闲置设施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制定中长期沈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鼓励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等改造养老服务机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使用村集体土地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三是优化审批效率,建立养老机构审批(申报)指导目录,全市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市“多规合一”审批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并办理”;依法合理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问题,制定社会服务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办理规定。

  (二)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提出要统筹推进市养老服务中心、区级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农村敬老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交由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实现机构养老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不超过养老床位总数的3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的社会化运营率达到80%以上。通过以上措施,将进一步激发公办养老机构的活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空间。

  (三)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价格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通过改革定价机制,有利于激发不同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为进一步解决养老服务标准和第三方评价评估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从老年人服务需求、养老服务形式等四个维度研究制定沈阳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制定养老机构(组织)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从而形成从建立、到运营、再到评估反馈一套完整的、自我完善的闭环体系,有利于养老服务机构不断的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