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之六
2015年10月10日来源:市工商局
[字体: ] 打印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十二条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

  【解读】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十三条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商标质押、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

  【解读】

  注册商标专用权系一种知识产权,属于企业财产权的一部分。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知名度、形成市场价值,成为商标持有人的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权利人可以将商标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是破解企业资金短缺、获取发展资金的有效途径之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商部门要做好商标质押融资支持的宣传、普及、解释工作。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十四条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

  【解读】

  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例如:未上牌照的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可作为抵押物;承租人将其自有设备等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租回,该租赁物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对属于将有的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等财产允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财产抵押后,经抵押权人同意,该抵押物允许再次抵押。做好动产抵押登记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对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企业登记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四十五条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解读】

  “道德信贷”的授信对象原为被市级以上(含)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和中国好人榜好人。市工商局和个私协会积极促进银企对接,争取更多银行将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纳入授信范围,积极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丰富融资形式。

  “联保信贷”是一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的贷款产品,由3家或3家以上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企业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他偿还所有贷款本息。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六十九条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解读】

  在进一步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释放名称资源,又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实现了企业名称可反映服务内容,也可不反映具体行业内容。同时,强化了对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提示了关键词,方便了创业者的名称选择。在企业住所登记上,实现了企业可以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增设多个无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向原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另外,推行了集群注册,即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集群注册可以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七十条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解读】

  明确了小微企业的投资人除以货币实物出资外,还可以以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也可以以劳务技能、管理能力等劳务价为出资。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全部放开,不作限制。一些新兴行业用语、新的业态,由小微企业自主决定,自行申报,工商部门予以核准。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七十一条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将现行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加载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为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并将办理时限由8天缩减到3天以内。同时,将“一照一码”的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可进一步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七十二条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解读】

  推行个体工商户跨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通办制度,是改革登记模式的又一重要手段,申请人不再实行“一废一立”,只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大大方便了个体工商业者,保持了经营的连续性。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七十三条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解读】

  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是登记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创业服务中心办理一个法人营业执照,而它的下属网点实行备案管理,这种模式一是有利于简化登记手续,二是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有利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七十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大力推动优势传统企业实行品牌连锁经营。积极挖掘优势传统商贸资源,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对老字号、名小吃、休闲服务等行业进行挖掘整理,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实施品牌连锁经营,加快推进传统服务业的集团化和品牌化。

  【解读】

  连锁经营已经形成了时代发展方向,各个繁华地段,城市中心及居民生活区均已看到各种不同性质的连锁店。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商业运作方式,以其独特的经营机制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全球性市场调查,超过90%的企业由独立经营转为连锁经营的事实说明,连锁经营获得成功极大。所以,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可以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原文摘录】

  第七十五条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解读】

  把电商领域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个新的突破口,推进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打造沈阳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工商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服务优势,夯实沈阳本地互联网技术与网络平台基础,根据各区行业特色,助推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使小微企业与创业者体验到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效益。在政策法规咨询、网络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拟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创建方式,建立一个集APP软件开发、电商孵化、专业人才培养、电子商务服务、沈阳本地电商平台为一体的多功能、复合型电商产业园区。帮助创业者及企业搭建网络营销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展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形成网商群集发展模式和产业集群效益,提升网商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是小微企业及创业者开展网络业务的前提条件,为使小微企业及创业者能够顺利开展网络业务,沈阳市工商局将与省工商局及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

  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工商电子标识格式统一,美观整洁,使经营者亮明身份经营,有防止他人盗用功能,能够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沈阳市工商局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流程,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世界的“航母”,对网络交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沈阳市工商局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网站的监督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督促平台网站落实《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完善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制度,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