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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14日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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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是帮助工伤职工提高生活质量和能力的工具,尤其是对于肢体伤残的工伤职工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工伤职工对于辅助器具的需求也逐渐呈现多样化,而辅助器具无论从材料、价格还是功能近年来也呈现了高速发展的势头,因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地区产业结构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及时更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时出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是势在必行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8号),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内容

  关于职责划分:市和区、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市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关于申请程序:一是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并提交①工伤认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②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有效的诊断证明,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表》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专家组现场配置确认建议等,作出确认意见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在时限上,要求若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三是由所在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办机构确认后出具《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核表》和《沈阳市辅助器具配置手册》。

  四是工伤职工选择配置机构后,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核表》和《沈阳市辅助器具配置手册》按标准进行辅助器具配置。

  五是经办机构核查后,按规定与配置机构结算配置费用。

  关于更换配置器具:工伤职工可以在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后,伤情无变化,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原配置意见进行配置;若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因特殊伤情,目录内辅助器具配置不能满足工伤职工需求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配置意见书,由经办机构确认后,核准费用。

  关于不予支付配置费用情况:一是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的辅助器具;二是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的辅助器具;三是配置的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四是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配置费用。